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獎勵辦法
(2019年1月7日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獎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國外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中醫藥學術進步和科技創新,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及《中華中醫藥學會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設立岐黃國際獎,獎勵在中醫藥科研領域取得重大成果的外籍專家或長期(五年或以上)在國外工作的中國籍專家,每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負責組織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的推薦評審工作。
第五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六條 授予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的專家應在中醫藥基礎研究、臨床研究、開發研究等領域取得如下成果之一:
(一)在中醫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中醫藥技術發明;
(三)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中醫藥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三章 推薦、評審和授獎
第七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接受單位推薦、專家提名。
(一)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
1.國內一級學會。
2.國外知名中醫藥學術團體、相關機構(中醫孔子學院、中醫藥海外中心等)。
(二)具有提名資格的專家(至少兩人同時推薦):
1.中國科學院院士。
2.中國工程院院士。
3.國醫大師。
4.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
5.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相關學會國際獎獲獎者。
6.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推薦單位和科學家限額擇優推薦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并對推薦的人選負責。推薦時,應按規定填寫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意見,匯總報送推薦材料。
第九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在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中隨機遴選專家組成岐黃國際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評審,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會對評審結果負責審定。
第十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不分等級,每年評選不超過3人(項),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者,由中華中醫藥學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協助他人騙取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者,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通報批評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十三條 參與中華中醫藥學會岐黃國際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發現后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