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中醫藥學會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評選辦法
(2017年11月3日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推薦和評審
第三章 違紀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設立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是為了加強中醫藥杰出骨干人才隊伍建設,營造中青年創新人才和優秀管理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和成長環境,造就一批中醫藥名醫、名師、科研領軍人才和管理專家。為明確獎勵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分設“中青年創新人才獎”和“優秀管理人才獎”兩個獎項,分別獎勵在中醫藥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創新人才和優秀管理人才。中華中醫藥學會每年分別評選出5~10名“中青年創新人才”和5~10名“優秀管理人才”予以獎勵。
第三條 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不設等級,每年度獎勵總金額及具體獎金由學會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條 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的評選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由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負責具體評選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推薦和評審
第六條 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候選人采取實行單位推薦方式。由推薦單位向中華中醫藥學會推薦在中醫藥領域內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創新人才和優秀管理人才。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在行業內產生重要影響或具有較高聲譽者,可推薦為“中青年創新人才獎”候選人:
(一)在中醫藥理論研究領域提出創新性觀點,豐富并發展中醫藥理論體系,或在中醫藥應用研究領域取得創新性、突破性成果;
(二)在中醫藥醫療方面發明、發展新技術或新方法,并應用于臨床實踐,取得突出療效和廣泛應用;
(三)在中醫藥教育教學方面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或教學方法,成果得到廣泛應用,并獲得同行公認。
第八條 優秀管理人才獎面向在職的一線管理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推薦為 “優秀管理人才獎”候選人:
(一) 提出符合中醫藥管理特點的管理理論、方法,并應用指導中醫藥管理
實踐,取得突出效果;
(二) 在中醫藥管理方面創新管理理念,探索優化管理流程、模式,管理效
率明顯提高,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三)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產業等領域從事管理工作,帶領團隊取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第九條 獲獎者的年齡要求:“中青年創新人才獎”不超過45歲(截至申報年度1月1日);“優秀管理人才獎”不受年齡限制。
第十條 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接受以下單位推薦:
(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教育部及其直屬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醫藥學會;
(三)中華中醫藥學會各??品謺?;
(四)解放軍中醫藥學會;
(五) 團體會員單位。
第十一條 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候選人由上述推薦單位限額擇優推薦產生,每個單位推薦名額不超過兩名(中青年創新人才、優秀管理人才各一名),并對所推薦的人選負責。推薦單位認真填寫《中華中醫藥學會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推薦表》,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匯總送至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
第十二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結果公示后,由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會對評審進行確認。
第三章 違紀處理
第十四條 獲獎者剽竊、侵奪他人的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華中醫藥學會中青年創新人才及優秀管理人才獎的,由中華中醫藥學會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通報批評或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