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時珍醫藥創新獎獎勵辦法
(2017年11月3日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紀念我國偉大的中醫藥學家李時珍,充分調動、鼓勵廣大中醫藥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我國中醫藥自主創新能力, 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批準,中華中醫藥學會設立李時珍醫藥創新獎,并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李時珍醫藥創新獎授予在中醫藥自主創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李時珍醫藥創新獎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 李時珍醫藥創新獎屬于社會力量設獎,獎勵周期為一年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4人。
第五條 李時珍醫藥創新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獎勵范圍:在中醫藥基礎、應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創新成果,推動本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并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中國公民。
第七條 評選條件:候選人除應具備熱愛祖國,熱愛中醫藥事業,學風正派,醫德高尚的基本條件外,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中的至少一項。
一、在中醫藥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生命現象、特征和規律,獲得重大科學發現。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發出中醫藥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重大技術發明。
三、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方法,在疾病防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三章 評選程序與要求
第八條 推薦
一、單位推薦:
1、各省級、計劃單列市中醫藥學會;
2、解放軍中醫藥學會;
3、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委局及其直屬單位;
4、中國針灸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中國民族醫藥學會、中國中藥協會等相關全國性學會。
二、科學家推薦: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3人(含3人)以上可共同推薦本學科領域的候選人1名,每名院士須獨立寫出對所推薦候選人的評價意見,不得少于600字。
第九條 申報材料要求
1、推薦單位和推薦科學家應當對推薦的人選負責。推薦候選人時,應按規定填寫《李時珍醫藥創新獎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如:論文收錄證明;發明專利證書;新藥證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等)。
2、申報材料均需所在單位、推薦單位分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 由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初評和終審,并通過委員無記名投票表決,超過實到委員人數半數同意的人選,按得票數排序,確定擬授獎人選。
第十一條 由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對候選人進行初評和終審,并通過委員無記名投票表決,超過實到委員人數半數同意的人選,按得票數排序,確定擬授獎人選。
第十二條 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四章 公眾監督與爭議處理
第十三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對擬授獎人選名單在中華中醫藥學會網站及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7天。對公示的預授獎人選如有爭議或者揭發其弊端者,必須在公示之日內(時間以寄發郵戳為準)采用書面意見形式提出。個人提出爭議的,必須在書面材料上簽署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和電話;單位提出爭議的,單位法人代表必須在書面材料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否則將視為無效,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及推薦科學家如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協助他人騙取李時珍醫藥創新獎,中華中醫藥學會將通報批評,取消其推薦資格,并取消獲獎者資格。
第十五條 參與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將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調查核實后,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確 認
第十六條 公示后無異議的預授獎人選,由中華中醫藥學會常務理事會予以審議、確認。
第六章 獎勵形式
第十七條 評出的李時珍醫藥創新獎獲獎者,由中華中醫藥學會頒發榮譽證書、獎金,每年度具體獎金數額由學會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中華中醫藥學會從獲獎者完成項目中擇優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七章 評選機構與管理
第十九條 評選機構
建立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專家庫,設立李時珍醫藥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在專家庫中隨機選取,負責對推薦的候選人材料進行評審。日常工作由中華中醫藥學會科技評審部承擔。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必須堅守科學道德,維護科學尊嚴,做到實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據,不得營私舞弊,并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接觸本獎勵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出現泄密問題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華中醫藥學會負責解釋。